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第48條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8條
除別有規定外,法官及書記官應於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內簽名;法官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勞動調解委員共同簽名;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均不能簽名者,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不能簽名者,由法官或勞動調解委員簽名,並均應附記其事由。 勞動調解程序筆錄記載下列事項之一者,勞動調解委員應於筆錄內簽名: 一、本法
第二十七條
第三項所定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之調解條款。 二、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三項所定之適當方案。 三、本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所定視為調解不成立。 前項簽名,勞動調解委員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法官附記其事由。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7條
看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