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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5條

法院為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處置者,就當事人應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之期限與逾期提出所生之失權效果,應為特定、具體內容之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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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