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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第73條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3條
勞工就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之一
或本法
第四十二條
之訴訟撤回選定者,其撤回應以文書證之。 勞工不服前項訴訟之裁判,撤回選定而自行上訴或抗告,其未提出前項證明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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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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