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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第63條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63條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勞工依本法
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為補償金之請求者,應表明請求之具體金額及其事由,並宜表明雇主履行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之具體期限。 前項請求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
第一項但書規定計算之。 法院准許第一項之請求,應斟酌所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延滯履行對勞工即無實益之一切情形,定其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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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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