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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68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五項之律師酬金,其數額由法院於每審級終局裁判時,另以裁定酌定之;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於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予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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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