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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61條

法院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者,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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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