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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66條

雇主逾法院所定期限後,經勞工同意履行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者,勞工不得就補償金請求聲請強制執行或繼續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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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