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 第11條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署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 五、所屬機關(構)財產等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本署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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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