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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第17條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二、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與履約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三、外國人從事補習班教師、運動教練、運動員、藝術與演藝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四、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與營造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五、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與家庭幫傭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六、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七、就業安定費之收繳、退還、催繳及強制執行。 八、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收容費用墊付、催繳及強制執行。 九、外國人直接聘僱業務之推動與辦理。 十、其他有關跨國勞動力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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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