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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第11條

審查會審查診療費用應於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竣。必須提出委員會 議之審查案件,應於會議決定後十五日內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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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