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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 第6條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第6條
特約醫療院所申報診療費用平均未超過一定金額者,得不經審查。 前項一定金額,由勞保局參酌實際情形訂定並每年檢討一次。 勞保局得訂定特約醫療院所免審要件,對醫務管理及申報作業等良好者, 其診療費用得不經審查。但發現有異常時,勞保局應即恢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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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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