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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 第9條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第9條
特約醫療院所對診療費用審查結果如有異議時,得於勞保局通知到達之日 起三十日內列舉理由申請複核,必要時勞保局得洽請提供個案病歷 檢查 化驗紀錄、X光照片等資料。審查會複核時應召集相關科委員合議處理, 並得通知負責醫師或主治醫師列席說明。複核後如仍有異議時,得依臺閩 地區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向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 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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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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