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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 第16條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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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為勞保局)為審查特約醫療院所辦理勞保醫療之療費用,應設置診療費用…
第3條
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之審查,由審查會召集人按各委員專長分科擔任,採隨機分案方式辦理。勞保局…
第4條
各委員審查診療費用,如有疑義,得商請有關科委員會同審查;必要時得報經召集人同意,提請審查委員…
第5條
審查診療費用時,應基於醫學原理、病情之輕重、治療之緩急及醫療能力,並得參考特約醫療院所及同地…
第6條
特約醫療院所申報診療費用平均未超過一定金額者,得不經審查。前項一定金額,由勞保局參酌實際情形…
第7條
診療費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刪減之,並應將刪減內容及理由詳細註明;其情節重大者,提審查委員會…
第8條
審查會得採抽樣方式審查,抽樣方法、比例及核減費用方式由勞保局與各特約醫療院所依合約書約定之。
第9條
特約醫療院所對診療費用審查結果如有異議時,得於勞保局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列舉理由申請複核,…
第10條
委員會議以每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11條
審查會審查診療費用應於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竣。必須提出委員會議之審查案件,應於會議決定後…
第12條
審查委員對審查其本人或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所經營或服務之醫療院、所診療費用時,應自行迴…
第13條
審查委員及有關人員對審查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公務,應保守祕密,不得洩漏。
第14條
審查委員不得將各類審查案件攜出勞保局。
第15條
審查會審查診療費用,發現特約醫療院、所之缺失,應以書面送請勞保局處理。
← 第15條
看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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