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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第4條

各委員審查診療費用,如有疑義,得商請有關科委員會同審查;必要時得 報經召集人同意,提請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依前項規定審查之案件,得由勞保局洽請各該醫療院所提供相關資料或補 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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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