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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第5條

審查診療費用時,應基於醫學原理、病情之輕重、治療之緩急及醫療能力 ,並得參考特約醫療院所及同地區同等級之特約醫療院、所最近六個月平 均診療費用,依有關法令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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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