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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第3條

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之審查,由審查會召集人按各委員專長分科擔任 ,採隨機分案方式辦理。 勞保局應詳列各特約醫療院、所醫事人數、設施規模等資料,供委員審核 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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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