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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第7條

診療費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刪減之,並應將刪減內容及理由詳細註明 ;其情節重大者,提審查委員會議審議後送勞保局處理: 一、用藥、治療方法與病情診斷不適當者。 二、顯為不適當之檢查或檢驗者。 三、處置與手術或其他之治療不適當者。 四、用藥種類及份量不適當或有重複者。 五、藥價不符醫療費用規定標準者。 六、治療材料之使用不適當者。 七、治療材料價格顯不合理者。 八、住院日數不適當者。 九、虛報、浮報診療費用及其他不實之情形者。 十、特約醫療院所治療與「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規定不符或未 經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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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