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 第13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13條

鑑定會委員、第十一條調查人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鑑定案件之內容及相關討論事項,應予保密。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