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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 第2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受理職業病鑑定範圍如下: 一、保險人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 二、保險人依本法
第七十五條
第二項申請鑑定。 前項第一款所定認有必要時,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有困難。 二、職業病給付核定案件經爭議審議、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後,由保險人另為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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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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