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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 第7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7條
前條所定分組鑑定會委員九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機關代表一人為分組鑑定會召集人,並按各分組疾病類型,自
第五條
專家名冊遴聘下列人員組成: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五人。 二、相關醫學專科醫師一人。 三、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四、法律專家一人。 前項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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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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