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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14條

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鑑定案件,尚未作成鑑定結果前,被保險人得隨時以書面方式,請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撤回鑑定之申請。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撤回職業病鑑定申請後,被保險人不得再以同一職業病事由,請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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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