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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健康照護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醫事人員。 二、公共衛生師。 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所定之照顧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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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