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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4條

公費生畢業,並取得第二條所定健康照護人員之資格後,應至原住民族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服務。 公費生應服務之機構,包括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健康照護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健康照護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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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