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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寬列經費預算,就公立健康照護機構進用前條之健康照護人員,績效卓著者,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並予以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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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