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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6條

公費生之招生及甄審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大專校院辦理。 各大專校院辦理公費生培育,應就其職業類科,提供專業師資,培養其專業服務精神,並與主管機關合作建立公費生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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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