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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2條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受託人因不得已之事由,依本法
第七十六條
及
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擬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信託財產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載明不得已事由之文件。 三、擬取得之財產或擬設定或取得之權利,其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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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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