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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選任新受託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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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