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7條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依職權或依申請選任新受託人。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 :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選任新受託人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表、身分證明文件及同意書。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