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3條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3條

公益信託有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時,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一、申請書。 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