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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3條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3條
公益信託有本法
第七十三條
所定情事時,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一、申請書。 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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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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