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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9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辭任者 ,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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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