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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4條

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 四、有關選任新受託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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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