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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1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 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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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