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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第10條

古蹟保存計畫之變更,應依訂定程序辦理。 古蹟保存計畫之變更應通盤考量,並得視實際需要,或配合古蹟所在地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時程辦理之。 變更計畫時,計畫書應增列變更理由、法令依據及變更內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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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