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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第7條

第二條第五款相關圖面,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計畫範圍之位置圖。 二、計畫範圍之地形圖。 三、計畫範圍之地籍圖。 四、計畫範圍之土地使用現況圖。 五、計畫範圍之土地使用計畫圖。 六、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建議圖。 七、古蹟觀覽之通道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圖面。 前項各款應製作為計畫圖,其製作格式依計畫範圍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書圖製作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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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