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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第9條

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施後,機關、團體或人民就古蹟保存計畫之陳情或建議,應予以彙集作為下次檢討變更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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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