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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基礎調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歷史脈絡研究: (一)古蹟本體以外,得以體現整體古蹟價值、空間紋理等元素之價值指認與評估及其歷史沿革。 (二)得以彰顯古蹟價值之外貌及其觀覽通道之認定及評估。 (三)古蹟定著土地周邊範圍及緩衝地區之認定及評估。 (四)計畫範圍內其他相關空間紋理論述及城鄉發展造成古蹟環境影響之說明。 二、現況調查: (一)有關之文化及自然資源。 (二)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權屬、土地使用現況、土地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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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