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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款計畫範圍,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古蹟本體。 二、古蹟定著土地。 三、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範圍。 四、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設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或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 五、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前款範圍外劃設緩衝地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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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