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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處得分別對各高等法院分院及各地方法院或分院統計報表予以抽核。並 調取所屬統計機構所登記之各項終結案件卡片資料審核,認有必要時,得 派員實地調取原始資料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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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