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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6條

本處定期召集所屬統計人員舉行統計業務檢討會報,並將會報紀錄報請所 在機關長官及上級主計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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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