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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3條

本處及所屬統計機構主辦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統計機構負責,依 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並出席所在機關有關業務之各項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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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