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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擬訂各種有關統計組織、職掌、制度、方案等重要法規,應簽報機關 長官後,報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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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