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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2條

本處辦理統計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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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處及所屬統計機構主辦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統計機構負責,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並出…第4條本處擬訂各種有關統計組織、職掌、制度、方案等重要法規,應簽報機關長官後,報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第5條本處對所屬統計機構辦理業務情形,經常派員視察督導。第6條本處定期召集所屬統計人員舉行統計業務檢討會報,並將會報紀錄報請所在機關長官及上級主計機關核備…第7條本處各科之職掌如左:一、第一科:(一)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之設計及推行指導事項…第8條本處隨時適應本院暨所屬各機關之需要,根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統計編報與管理辦法之規定,修訂公務…第9條本處在年度開始前、進行中、結束後提供本院暨所屬各機關擬訂其施政計畫,編制概算、控制預算、執行…第10條本處為因應本院暨所屬各機關業務之需要,得以調查方式搜集本院暨所屬各機關職務上應用之統計。第11條本處得分別對各高等法院分院及各地方法院或分院統計報表予以抽核。並調取所屬統計機構所登記之各項…第12條本院公務統計資料之發布,由本處簽報秘書長副秘書長核定後統一辦理,或由本處審定後發布。第13條本處依照規定設立推事辦案成績資料檔案,加強管理,充分運用。第14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第15條本細則經簽報機關首長後,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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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