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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8條

本處隨時適應本院暨所屬各機關之需要,根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統計編 報與管理辦法之規定,修訂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建全公務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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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