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 第12條

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12條

本院公務統計資料之發布,由本處簽報秘書長副秘書長核定後統一辦理, 或由本處審定後發布。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