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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8條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 筆試應考科目分為下列四科: 一、民事法。 二、刑事法。 三、民事書類製作。 四、刑事書類製作。 除前項應考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業務需要指定選考科目,由申請甄試者選 考之;於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應考科目及選考科目成績之計算比例及限制,由司法院於甄試兩個月前公 告之。 筆試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錄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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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