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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遴選方式及程序 › 第 一 節 律師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且文件齊備者,司法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第五條之書類或辦案擬稿,並評定成績。成績以各審查委員評分 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 進入第二位數後,達七十分者為及格。 二、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由各界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 、檢察署、曾任職機關(構)等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 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四、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 求申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前項第一款書類或辦案擬稿,由司法院聘請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審 查之,並依其種類分為民事(含家事、仲裁)及刑事(含少年)二組,由 各組三位委員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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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