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
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規範各政府機關派駐海外的機構及人員,應接受當地使館的統一指揮與協調,以確保外交工作的有效推動與國家利益的維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09-09・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各機關駐外機構主管人員之任派,應先徵求外交部同意後辦理,並由外交
部通知所屬使館,但國防部及各情報單位所派人員不在此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各機關駐外機構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該管使館館長就其工作情
形簽註意見送由外交部彙轉,外交部得依「中央各機關就主管事項考核駐
外人員辦法」之規定加註考語,送請原派機關參辦。但各駐外情報單位工
作人員之考績,考成不在此限。各機關駐外佐理人員之考績、考成由其主
管人員初審後,逕送原派機關核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各機關駐外機構主管人員在業務上所發生之政策性事項,應隨時向所屬使
館館長口頭報告,如就該事項對原派機關提出書面報告時,應同時將副本
分送該管使館館長備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使館館長應於每月召集各機構之主管人員舉行會報一次,並將會報紀錄呈
外交部備查。外交部應就會報紀錄中與各部會有關部份,分別抄送各該部
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駐在無邦交國家之機構兼受外交部之統轄,並應隨時與外交部指定之鄰近
使館保持連繫,除辦理原派機關指定之事項外,應按月撰寫駐在國政情報
告及工作報告,分送外交及其指定之鄰近使館備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各機關駐外人員 (包括各駐外情報人員) 如確有不服從該管使館館長之指
揮監督或人地不宜情事,使館館長得報請外交部轉請原派機關調整。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外交部為有效實施本辦法,協調有關統一指揮事宜,每六個月舉行會報一
次,由各機關派有駐外人員之部會局首長或副首長出席,由外交部部長任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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