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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 第4條

各機關駐外機構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該管使館館長就其工作情 形簽註意見送由外交部彙轉,外交部得依「中央各機關就主管事項考核駐 外人員辦法」之規定加註考語,送請原派機關參辦。但各駐外情報單位工 作人員之考績,考成不在此限。各機關駐外佐理人員之考績、考成由其主 管人員初審後,逕送原派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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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