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 第10條

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第10條

警察學校實施軍事訓練及生活管理,設學生 (員) 總 (大) 隊,置總 (大 ) 隊長,警正;副總隊長、大隊長,警正或警佐;副大隊長、中隊長、訓 導,警佐或警正;區隊長、教育班長,警佐;事務員,委任。 警察學校得設警衛隊,置隊長、副隊長、隊員,警佐。 警察學校得設警察樂隊,置隊長、副隊長、小隊長、隊員,委任或僱用。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