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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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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第10條
警察學校實施軍事訓練及生活管理,設學生 (員) 總 (大) 隊,置總 (大 ) 隊長,警正;副總隊長、大隊長,警正或警佐;副大隊長、中隊長、訓 導,警佐或警正;區隊長、教育班長,警佐;事務員,委任。 警察學校得設警衛隊,置隊長、副隊長、隊員,警佐。 警察學校得設警察樂隊,置隊長、副隊長、小隊長、隊員,委任或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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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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