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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第12條

警察學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警察學術研究委員會,所需人員就編 制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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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